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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離婚

香港是一個國際化的大都匯,匯聚了不同國家的人士在此定居。香港市民與外籍人士結婚的現象也相當普遍,特別是中港結婚。由於中港生活上的文化差異,部分中港夫婦需要長期分隔異地生活, 加上生活的壓力,導致中港離婚現象越發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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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況下,按照《婚姻訴訟條例》中第12條列明,二人結婚後至少十二個月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換句話說,倘若二人結婚的年期沒有超過十二個月,其二人並沒有向法庭申請離婚的資格。

與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離婚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便下離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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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五種中港離婚種類

但中國內地的法律不同的是,內地的法律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隨便便下離婚的決定。

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

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一直不配合作出離婚的程序。

二人在香港登記結婚

兩個人於香港登記結婚,沒有結婚證明,而伴侶失蹤,兩個人並再無聯絡。

單方面同意離婚

其中一人提出離婚,但對財產分配與孩子撫養權持不同立場,不可以達成共識。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

二人在申請離婚時未有分配好國內存款、房產及財產,於國內全部財產也登記於其中一個人的名義下,被另一方私自處理二人的財產。

二人在內地登記結婚

沒有兩個人的身份證與結婚證明,其中一方失蹤,兩個人都沒有互相聯繫,亦都不記得在中國哪一個地方結婚。

中港離婚常見問題

香港和內地離婚制度分別

與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離婚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便下離婚的決定。

中港夫婦共同財產方面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

 

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

 

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中港夫婦共同債務制度方面

由於大陸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無論是夫婦哪一方出資購買,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各自分半。但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均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是不能夠分有一半財產。

 

法官在處理具體的離婚房產分割時,通常會考慮夫妻雙方自身的社經背景以及夫妻一方對家庭做出的貢獻大小,然後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中港贍養制度方面的區別

香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有贍養另外一方的義務,而大陸婚姻法中則沒有這個制度,僅規定了夫婦有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

中港夫婦共同債務制度方面

中國大陸法律有關於夫婦債務共同承擔的製度,而香港法律對於夫婦一方債務另一方即無需介入也無需承擔。

中港離婚常見問題

在中國或外國結婚後,再在香港和另一人結婚算不算重婚

根據香港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 第45條 重婚

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但本條不得引伸應用於:
 
1) 在過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沒有出現,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結婚的人,
 
2) 或再次結婚時已憑離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約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判無效的人。
 

有很多在外國結婚後,和配偶多年沒有聯絡並另有伴侶,亦因為在香港沒有外國的結婚證明或登記,很多時候就跳過離婚的程序而再結婚,這時候就會不自覺地犯了重婚罪。第2段的婚姻也會無效。

為了避免重婚罪,這時首先要把第二次婚姻解除,再把第一次婚姻解除,才可以和新的伴侶結婚。費時失事,所以結婚時一定要清楚自己有沒有未離婚的婚姻。

中港離婚常見問題

瞭解香港和內地離婚不同選擇

婚前協議在內地獲承認,離婚時會依據婚前協議來處理雙方資產。 如果在內地離婚,雙方的資產將會平均分配,各自獲得婚姻資產的50%,而香港則以平均分配為起點,法院可視乎多項因素再作調整,例如各方的收入、財務需要、生活水準、年齡、身體或精神殘疾、該方在婚姻中的貢獻及因婚姻而獲得的價值。 

在2014年的終審法院案例SA v SPH [2014]3 HKLRD 497中,終審法院跟隨了英國的法律,首次承認了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庭將會對雙方均自由達成並完全理解其後果的婚前協議賦予應有的權重。 當然,如果此婚前協議會造成不公,法庭則仍然不會將其納入考慮。

在香港離婚可享的權利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該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慣常居於香港,或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與香港有密切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法律程式具有司法管轄權。 該條例並無界定何謂「密切聯繫」,但例如在香港就業、擁有資產或子女在港讀書等情况,通常已符合此項要求,而且只要其中一方符合這項要求已經足够。 囙此,在上述例子中,即使妻子並非居於香港,但假如她希望,她亦可基於丈夫慣常居於香港,而在香港提出離婚程式。

已在內地申請離婚?

如果妻子發現丈夫已在內地提出離婚程式,那怎麼辦? 幸好,她仍可將部分離婚事宜「轉移」到香港處理。 離婚本身可以在內地進行,不過她可以選擇在香港處理附屬濟助事宜,例如處理雙方的香港資產,如果雙方的資產大部分在香港,這就十分重要。

 

此外,香港法院會要求雙方在離婚過程中全面披露所有資產的詳情,追跡資產的透明度較高,令一方(特別是較弱勢的一方)更能清楚掌握配偶的財務狀況。


過去,假如夫婦其中一方在內地展開離婚程式,而另一方在香港展開離婚程式,通常內地的程式完成了,但香港的程式仍在進行,這樣的影響是香港法院必須遵守內地的裁决,不能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但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加入新的第IIA部後,這個情况現已改變:假如一方有實質理由申請經濟濟助命令,即使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先前已作出裁决,該方仍可向香港法院申請許可糾正有關分配。

 

法院在授予許可前,會確保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其中一方須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簽訂了婚前協議?

即使雙方在內地簽訂了婚前協議,訂明一方不能分享另一方的資產,也未必毫無轉機。

 

如果弱勢的一方决定在香港展開離婚程式甚或在香港處理附屬濟助事宜,香港法院不一定會執行在內地簽署的婚前協議的條款。

 

如果妻子是經濟弱勢的一方,即使在香港也可以考慮向法庭證明婚前協議對其並不公平,請求法院將婚前協議無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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