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立持久授權書(EPA)常見問題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
持久授權書和一般授權書的主要分別在於: 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便會失去效力。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將會「持久」地有效,並賦予權力予受權人,繼續處理授權人在持久授權書中所授權的財政事務。
持久授權書有以下主要優點1:
- 容許個人選擇誰人(可多於一人)會在他/她變為無能力照顧自己的事務時,代他/她這樣做;
- 避免為委任受託人照顧個人事務而展開昂貴和可能擾人的法庭程序;
- 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地管理個人財產;
- 免卻家人管理其事務時,可能要面對極大的困難和煩惱。
Footnote1: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於2008年發表的《持久授權書》報告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