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立持久授權書(EPA)常見問題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於2008年發表的《持久授權書》報告書指出,持久授權書有以下主要優點:
- 容許個人選擇誰人(可多於一人)會在他/她變為無能力照顧自己的事務時,代他/她這樣做;
- 避免為委任受託人照顧個人事務而展開昂貴和可能擾人的法庭程序;
- 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地管理個人財產;
- 免卻家人管理其事務時,可能要面對極大的困難和煩惱。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不同,當你失去心智後,一般授權書就會失效,但持久授權書則會繼續有效。持久授權書有一個訂明的表格,會包括以下內容。
你的受權人
可以是個人或信託法團。如為個人,需要年滿18歲、沒有破產和精神上有行事能力。你的受權人可以多於1人,這樣受權人之間可以互相幫助或互相監察。
受權人可進行的財務事宜
具體說明受權人可以處理你哪些財務事宜和財產,例如收取你的任何入息和資金,或處理某一銀行戶口內的款項。你不能對你的所有財務事宜和財產作出概括性授權,否則會影響持久授權書的有效性。
對受權人的限制
你可以選擇對受權人附加一些限制,例如在你精神仍然健康的時候,受權人不能夠代你行事,或者限制受權人訂立超出某金額的合約。
持久授權書的生效日期
可以選擇於律師面前簽署後即日生效,或者於隨後一個指定的日期或事件發生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