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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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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一般需時六個月至一年 ,而現時疫情下離婚程序所需時間亦可能延長,及早了解離婚方法和及早開始離婚申請有助雙方早日完成離婚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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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離婚手續流程

離婚步驟第一步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在這香港離婚手續的第一階段上,申請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到家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書,又或者兩人一同提出。而送達申請書的那一方被稱之為答辯人,他/她可以對以後的申請書作一起提供對答。

  • 表格2 - 離婚呈請書

    (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

  • 表格2B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 表格 E

    財務報表(如適用)

  • 表格 3

    訴訟程序通知書

  • 表格 4 - 文件送達認收書

    (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其他項目由答辯人填寫)

離婚步驟第二步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來到這第二階段,離婚手續法律訴訟現已開始。在這離婚程序上,「呈請人」是案件發起人,「答辯人」則為你婚姻中的配偶。當呈請人在提交呈請書時,要留意的是將離婚呈請書需要有法庭蓋印的副本,到最後是需要由第三者或以任何郵遞方法送達至訴訟的一方。

請緊記,你不能因為了方便而由自己把離婚手續呈請書送給答辯人,因為離婚手續呈請書必須要經由專人或以寄信郵遞方法送給對方,這才符合申請離婚程序。

如果離婚呈請書不能夠經由第三者或送件方式送給對方答辯人,你也可先透過法庭的批准下,將離婚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當作替代送達之手續。

離婚步驟第三步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至於第三階段,當在離婚手續中的離婚呈請書送達後,你便要透過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申請表格,然後需要依照司法常務官安排有關指示排期做離婚手續聆訊。你的離婚呈請書或離婚共同申請需要按以下兩個種類排期聆訊: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抗辯案件表

要注意的,是離婚呈請個案中被告知你已獲得聆訊之前,你必定要經司法常務官審核你的離婚呈請書是已經成功送達至對方。常見的兩類可證明離婚呈請書已經到達對方答辯人的方法如下:

(i)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

(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要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如離婚乃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到時候,司法常務官將決定聆訊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會通知閣下和訴訟各方。

離婚步驟第四步

暫准判令

到第四階段,如果你已申請提出離婚呈請,但對方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書的話,你的離婚手續呈請將被安排成為特別程序案內。

在日常情況下,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特別留意你提供的離婚手續證據。如果司法常務官相信你已就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有足夠的文件理據,司法常務官便會安排一份證明文件再存檔,同時你的離婚案件各方亦會獲得一份副本,解釋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到時大家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即類似臨時判令)以解除離婚手續婚姻。

離婚步驟第五步

離婚的最終判令

到第四階段,如果你已申請提出離婚呈請,但對方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書的話,你的離婚手續呈請將被安排成為特別程序案內。

在日常情況下,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特別留意你提供的離婚手續證據。如果司法常務官相信你已就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有足夠的文件理據,司法常務官便會安排一份證明文件再存檔,同時你的離婚案件各方亦會獲得一份副本,解釋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到時大家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即類似臨時判令)以解除離婚手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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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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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不同的離婚個案時,法院可以選擇發出獨有管養令、共同管養令、或分權令。

分配財產

離婚分產中,法官會考慮當事人雙方資產及借貸,還有夫婦雙方各自的收入能力,以及將來的賺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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